标准编号:GB 4706.96-2008,标准状态:现行。 GB 4706.1-2005中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GB 4706的本部分适用于电网或电池供电的便携式组合器具,带或不带内置的电池充电器,带有一个底盘,打算在室内或室外使用的与工业和商业在户内或户外使用的,湿式、干式清洁地毯或地板的器具的安全。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V。
英文名称: |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Safety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automatic machines for floor treatment for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use |
中标分类: |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日用机具>>Y62家用清洁、整容器具 |
ICS分类: |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97.080地板处理设备 |
采标情况: | IDT IEC 60335-2-72:2005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08-12-30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首发日期: | 2008-12-30 |
提出单位: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 |
主管部门: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起草单位: |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起草人: | 鲁建国、朱焰、张仁生、刘开、孙鹏 |
计划单号: | 20079299-Q-607 |
页数: | 28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0-04-01 |
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 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72: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商业和工业用自动地板处理机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2005中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2005 中的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部分条文中所增加的条文。
本部分的附录AA、附录BB、附录CC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鲁建国、朱焰、张仁生、刘开、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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