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B 7000.225-2008,标准状态:现行。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诊所内进行内科治疗、检查以及在医院和康复大楼内进行医疗护理用
的灯具的安全要求,灯具以钨丝灯、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GB9706.1和IEC 60601-2-41中规定的含有光源的医用电气设备。
本部分不适用于应急照明灯具和在非医疗区(例如办公室)的一般照明灯具。
本部分不适用于高压消毒工序用的灯具或灯具部件以及手术台用的灯具。
英文名称: | Luminaires - Part 2-25: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 Iuminaires used in clinical areas of hospitals and health care buildings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7000.16-2000 |
中标分类: | 电工>>电气照明>>K72一般灯具 |
ICS分类: | 电气工程>>电灯及有关装置>>29.140.40照明设备 |
采标情况: | IDT IEC 60598-2-25:1994+A1:2004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08-12-30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首发日期: | 2000-10-17 |
提出单位: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 |
主管部门: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起草单位: | 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朱战、施晓红、陈超中、熊飞、王寅、陆培光、陈维国、凌莉 |
计划单号: | 20079266-Q-607 |
页数: | 16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0-04-01 |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7000系列标准现有22个部分,到本部分出版之日,已出版的GB7000系列标准如下:
GB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7000.2—2008 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
GB7000.4—2007 灯具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GB7000.5—2005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6—2008 灯具 第2?6部分:特殊要求 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
GB7000.7—2005 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9—2008 灯具 第2?20部分:特殊要求 灯串
GB7000.17—2003 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8—2003 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要求
GB7000.19—2005 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专业用)安全要求
GB7000.201—2008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7000.202—2008 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
GB7000.204—2008 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
GB7000.207—2008 灯具 第2?7部分:特殊要求 庭园用的可移式灯具
GB7000.208—2008 灯具 第2?8部分:特殊要求 手提灯
GB7000.211—2008 灯具 第2?11部分:特殊要求 水族箱灯具
GB7000.212—2008 灯具 第2?12部分:特殊要求 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
GB7000.213—2008 灯具 第2?13部分:特殊要求 地面嵌入式灯具
GB7000.217—2008 灯具 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
GB7000.218—2008 灯具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GB7000.219—2008 灯具 第2?19部分:特殊要求 通风式灯具
GB7000.225—2008 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本部分为GB7000《灯具》的第2?25部分,本部分应与GB7000.1一起使用。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598?2?25:1994《灯具 第2部分:特殊要求 第25章: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包括修订1(2004),英文版)。
为了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编写本部分时,删去了引用标准GB7000.1等同采用的IEC60598?1的年份编号“1992”。
本部分代替GB7000.16—2000《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安全要求》。
本部分与GB7000.16—2000的主要差异:
———“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标准名称改为“灯具 第2?25 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标准号由
GB7000.16 改为GB7000.225。
———“介电强度”改为“电气强度”;
———“耐电痕”改为“耐起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战、施晓红、陈超中、熊飞、王寅、陆培光、陈维国、凌莉。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70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7,IEC60598-1:2003,IDT)
GB9706.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9706.1—2007,IEC60601-1:1988+A1:1991+A2:1995,IDT)
IEC60601-2-41 医用电气设备 第2-41部分:手术灯具和诊断用灯具的安全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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