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标准规定了子宫颈癌的诊断依据、确定诊断、鉴别诊断和疾病分期。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子宫颈癌的诊断。 |
| 英文名称: | Diagnosis criteria for cervical cancer |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医药、卫生、劳动保护综合>>C05医学 |
| ICS分类: | 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 发布日期: | 2011-07-01 |
| 实施日期: | 2011-12-01 |
| 提出单位: | 卫生部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 |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 起草单位: |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
| 起草人: | 孔北华、沈铿、郎景和、崔恒、丰有吉、谢幸、马丁、刘继红、宋学红、隋龙、杨兴升、张友忠 |
| 页数: | 12页 |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 书号: | 155066·2-22105 |
| 出版日期: | 2011-12-01 |
| 前言 |
|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北华、沈铿、郎景和、崔恒、丰有吉、谢幸、马丁、刘继红、宋学红、隋龙、杨兴升、张友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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