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多囊卵巢综合征的诊断依据和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多囊卵巢综合征的诊断。 |
英文名称: | Diagnosis criteria for polycystic ovary syndrome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医药、卫生、劳动保护综合>>C05医学 |
ICS分类: | 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发布日期: | 2011-07-01 |
实施日期: | 2011-12-01 |
提出单位: | 卫生部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起草单位: | 山东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海复旦大学妇产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分会妇科内分泌学组 |
起草人: | 陈子江、张以文、刘嘉茵、梁晓燕、郁琦、乔杰、林金芳、杨冬梓、曹云霞、石玉华、吴效科、田秦杰 |
页数: | 12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1-12-01 |
前言 |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海复旦大学妇产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分会妇科内分泌学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子江、张以文、刘嘉茵、梁晓燕、郁琦、乔杰、林金芳、杨冬梓、曹云霞、石玉华、吴效科、田秦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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