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B 4706.23-2007,标准状态:现行。 GB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本部分涉及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室内加热器的安全,单相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的
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 英文名称: |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Part 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room heaters |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4706.23-2003 |
| 中标分类: | 电工>>电工综合>>K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
| ICS分类: |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家用、商用和工业用加热器具>>97.100.10电加热器 |
| 采标情况: | IDT IEC 60335-2-30:2004(Ed4.1) |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发布日期: | 2007-11-12 |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 首发日期: | 1988-12-30 |
| 提出单位: | 中国轻工联合会 |
| 归口单位: |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 主管部门: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 起草单位: |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深圳联创实业有限公司等 |
| 起草人: | 徐艳容、左明芳、李瑞山、赖伴来、彭咏添、陈子良、廖泓斌、迟学君、赵建江、 |
| 计划单号: | 20063412-Q-607 |
| 页数: | 23页 |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 出版日期: | 2009-01-01 |
| 标准前页: | 浏览标准前文 || 下载标准前页 |
GB4706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的系列标准,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室内加热器的特殊安全要求,等同采用IEC60335?2?30:2004(Ed4.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30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英文版)。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通过增补或修改GB4706.1-2005而形成,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2005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部分;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部分的条文为主;写明修改的部分,表示GB4706.1-2005相应条文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的其他内容仍适用;
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2005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文。
本部分代替GB4706.23-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对IEC60335-2-30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第1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2005;
b)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
本部分与GB4706.23-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的主要差异如下:
a)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 配合使用,而GB4706.23-2003 与GB4706.1-1998 配合使用;
b) 本部分第1章注3中的不适用器具有变化;
c) 本部分第2章至第5章的内容编排与GB4706.2-2003的第2章至第5章的编排有变化;
d) 本部分第7章中增加禁止覆盖符号及其他警告用语;
e) 本部分19.1中增加了进行19.5试验的要求;
f) 本部分20.1修改:便携式加热器只有在质量超过5kg时才需要进行在水平放置顶部施加力的试验;
g) 本部分22.7修改:取消装有气体的加热器的要求;
h) 本部分22.24增加对螺旋状电热元件切断试验的方法和要求。
对GB4706.1增加的条款从101开始编号。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创实业有限公司、飞利浦香港电子香港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家电制造分公司、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江门市金羚风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尔马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艳容、左明芳、李瑞山、赖伴来、彭咏添、陈子良、廖泓斌、迟学君、赵建江、李正、黄晓明、王如君、黄照奇。
本部分于1988年首次发布,1996年第1次修订,2003年第2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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