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B 4706.2-2007,标准状态:现行。 本部分于1986年首次发布,1996年第1次修订,2003年第2次修订。本部分代替GB4706.2—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熨斗的特殊要求》。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本部分涉及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蒸汽电熨斗的安全,包括带有一个容量不超过5L的分离式水箱或蒸发器的蒸汽电熨斗的安全,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本部分与GB4706.2—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熨斗的特殊要求》的主要差异如下:a)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 配合使用,而GB4706.2—2003 与GB4706.1—1998 配合使用。
b) 本部分第2章至第5章的内容编排与GB4706.2—2003的第2章至第5章的编排有变化。
c)本部分5.3规定22.102的试验在第11章的试验中进行,而GB4706.2—2003则规定在第11章试验结束时进行(注意:本部分的22.102为2003版的22.103,22.103为2003版的22.102)。
d)GB4706.2—2003中7.1增加了脚注1),本部分取消。
e)GB4706.2—2003中11.6为不适用项,而本部分为适用。
f)GB4706.2—2003第14章的空章改为本部分的瞬时过电压。
g)15.2中溢水试验试验的方法略有改变。
h)19.4的试验要求有变化。
i)本部分增加21.102跌落试验要求。
j)GB4706.2—2003中22.102“为满足19.4要求而装在电熨斗内的任何装置应是非自复位型的,并只能用工具才能触及到”一句在本部分中移至24.101。
k)本部分增加22.107的要求。
| 英文名称: |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Part 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 irons |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4706.2-2003 |
| 中标分类: |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日用机具>>Y63家用电热器具 |
| ICS分类: |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97.030家用电气设备综合 |
| 采标情况: | IDT IEC 60335-2-3:2005(Ed5.1) |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发布日期: | 1986-03-27 |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 首发日期: | 1986-03-27 |
| 提出单位: | 中国轻工联合会 |
| 归口单位: |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 主管部门: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 起草单位: |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飞利浦香港电子有限公司等 |
| 起草人: | 徐艳容、彭咏添、陈子良、张涛、李正、黄照奇、高承荣、李秉成、唐仙强 |
| 计划单号: | 20063411-Q-607 |
| 页数: | 20页 |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 出版日期: | 2009-01-01 |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的系列标准,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熨斗的特殊安全要求,等同采用IEC60335?2?3:2005(Ed5.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电熨斗的特殊要求》(英文版)。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通过增补或修改GB4706.1-2005而形成,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2005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部分;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部分的条文为主;写明修改的部分,表示GB4706.1-2005相应条文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的其他内容仍适用;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2005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文。
本部分代替GB4706.2-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熨斗的特殊要求》。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对IEC60335?2?3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第1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
b)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
本部分与GB4706.2-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熨斗的特殊要求》的主要差异如下:
a)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 配合使用,而GB4706.2-2003 与GB4706.1-1998 配合
使用。
b) 本部分第2章至第5章的内容编排与GB4706.2-2003的第2章至第5章的编排有变化。
c) 本部分5.3规定22.102的试验在第11章的试验中进行,而GB4706.2-2003则规定在第11章试验结束时进行(注意:本部分的22.102为2003版的22.103,22.103为2003版的22.102)。
d) GB4706.2-2003中7.1增加了脚注1),本部分取消。
e) GB4706.2-2003中11.6为不适用项,而本部分为适用。
f) GB4706.2-2003第14章的空章改为本部分的瞬时过电压。
g) 15.2中溢水试验试验的方法略有改变。
h) 19.4的试验要求有变化。
i) 本部分增加21.102跌落试验要求。
j) GB4706.2-2003中22.102为满足19.4要求而装在电熨斗内的任何装置应是非自复位型
的,并只能用工具才能触及到一句在本部分中移至24.101。
k) 本部分增加22.107的要求。
对GB4706.1增加的条款从101开始编号。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飞利浦香港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松下·万宝(广州)电熨斗有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博电器有限公司、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超人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艳容、彭咏添、陈子良、张涛、李正、黄照奇、高承荣、李秉成、唐仙强。
本部分于1986年首次发布,1996年第1次修订,2003年第2次修订。
GB4706.1-2005的该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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