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DB11/ 502-2008,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及监测要求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控制。
| 英文名称: |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s incineration |
| 替代情况: | 替代DB11/ 502-2007 |
| 中标分类: | >>>>
>>>>68 |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废物>>13.030.10固态废物 |
| 发布部门: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发布日期: | 2008-07-24 |
| 实施日期: | 2008-07-24 |
| 提出单位: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 归口单位: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 主管部门: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 起草单位: | 北京大学、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
| 起草人: | 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
| 批文号: | 23209—2008 |
| 页数: | 7页 |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 出版日期: | 2008-07-24 |
| 标准前页: |
为控制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装置11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二恶英类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烟气黑度、汞、镉、铅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新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 18485 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10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于2008 年6 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DB11/ 502—200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焚烧炉烟气林格曼黑度的测定按照HJ/T 398 有关规定执行;
——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小于300 米;
——删除了对焚烧炉监督性监测时需达到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大于75%的工况要求,增加了对焚烧炉环保验收监测时不低于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75%的工况要求;
——增加了对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的规定;
——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DB11/ 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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