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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773-2008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术语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2012-05-31   发表:

标准编号:GA 773-2008,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 425.1-2003《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 第1部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术语》。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425.1-2003即行废止。

本标准规范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应用及其管理。

本标准与GA 425.1-2003相比主要变化有:

——修订和删除了原术语中的部分内容;

——新增定义了图像数据;

——图像压缩和图像复现等术语。

英文名称: Glossy of automated fingerprint identification system
替代情况: 替代GA 425.1-2003废止
中标分类: >>>>

>>>>92

ICS分类: ICS

环保、保健与安全>>13.310犯罪行为防范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08-07-24
实施日期: 2008-07-24
提出单位: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归口单位: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2)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起草单位: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江苏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起草人: 王瑛玮、周新民、张国臣、常柏年、刘寰
页数: 8页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 155066·1-19093
出版日期: 2008-09-01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425.1-2003《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第1部分:指纹自

动识别系统术语》。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425.1-2003即行废止。

本标准与GA425.1-2003相比主要变化有:

---修订和删除了原术语中的部分内容;

---新增定义了图像数据;

---图像压缩和图像复现等术语。

本标准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江苏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瑛玮、周新民、张国臣、常柏年、刘寰。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144—1996 指纹专业名词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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