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原11.4工具按正常负载的规定运行,运行期等于额定运行时间,在缺乏有关标志时,则运行30min。在运行期结束时测量温升,改换为12.2的内容。
6) 原16.2修改,第一段改换为:工具按正常负载规定,但不装接合件,以1.1倍额定电压断续运行24h,再以0.9倍额定电压断续运行24h,替换成17.2改换的内容。
7) 增加18.12改换的内容。
8) 原18.1增加的钉钉机应具有避免不当心起动可能连续射出接合件,供质量大于3g或穿透长度大于25mm 的接合件使用的钉钉机应设计成:如果制造厂预知的任何接合件在离开工具处射入空气的速度大于或等于15m/s,那么除非以工具最大质量的1.25倍或工具最大质量上加上5N 的力(两者取大的)将工具压在工件上,否则工具就不能运行,用本部分的19.101至19.105来替换。
9) 对原21.18.1进行了修改。
10) 按照第一部分,将规范性附录K电池式工具和电池盒、附录L提供电源联接或非隔离源的电池式工具和电池盒作为本部分附录。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表示GB3883.1-2005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改换的,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写明修改的,表示GB3883.1-2005相应条文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其他内容仍适用;本部分写明增加的,表示除了符合GB3883.1-2005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条文。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AS/TC68)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由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江、李邦协。
本部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3883.16-1993。
GB3883.1的这一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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