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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国家标准(GB)
2012-05-17   发表:

标准编号:GB 5296.3-2008,标准状态:现行。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妆品销售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英文名称: Instruction for use of consumer products—General labelling for cosmetics
替代情况: 替代GB 5296.3-1995
中标分类: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日用化工品>>Y42化妆品
ICS分类: 化工技术>>化工产品>>71.100.70美容品、化妆品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8-06-17
实施日期: 2009-10-01
首发日期: 1987-12-29
提出单位: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归口单位: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起草单位: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和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
起草人: 王寒洲、陈洪蕊、焦晨星、张昱、闫峻、姜宜
计划单号: 20022161-Q-607
页数: 6页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 155066·1-33000
出版日期: 20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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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296的本部分除第7章为推荐性条款外,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代替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生产和进口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应符合本部分要求。

本部分与GB5296.3—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引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增加了引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1的化妆品定义中删除了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的语句;

———补充了3.5、3.6、3.7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b)的标签的形式;

———增加了标注化妆品成分的要求;

———增加了8.2可以免除标注的条款;

———增加了9.3化妆品标签中允许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寒洲、陈洪蕊、焦晨星、张昱、闫峻、姜宜凡。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296.3—1987;

———GB5296.3—1995。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卫生部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编译《化妆品成分

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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