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A 49-2009,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的种类、格式和绘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事故现场图的绘制。
英文名称: | The drawing of the scene for the road traffic accident |
替代情况: | 替代GA 49-1993 |
中标分类: | 公路、水路运输>>交通管理>>R81交通事故管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200事故和灾害控制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发布日期: | 2009-10-26 |
实施日期: | 2010-01-01 |
提出单位: | 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归口单位: | 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主管部门: | 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起草单位: |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
起草人: | 侯心一、邱忠、陆建光、金先龙、王宏雁、陈建国、张晓云、孙巍 |
页数: | 16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0-01-01 |
本标准的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A49-199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本标准与GA49-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现场比例图的定义(1993年版和本版的3.2);
---修改了现场断面图的定义(1993年版和本版的3.3);
---增加了现场摄影测量的定义(本版的3.6);
---增加了现场三维激光扫描的定义(本版的3.7);
---修改了现场图图纸规格(1993年版和本版的4.1、附录A);
---修改了页边与图文区尺寸(1993年版和本版的4.2);
---对现场图种类根据成图过程及成图视角进行分类(1993年版和本版的第5章);
---修改了现场图绘制的一般要求(1993年版和本版的6.1);
---增加了现场图定位方法的规定(本版的6.1.7、附录C);
---增加了事故现场信息采集的数字化方法(本版的6.1.8、附录D);
---修改了现场记录图的绘制要求(1993年版和本版的6.7);
---增加了现场记录图绘制完毕后进行现场核对的规定(本版的6.7.6);
---修改了现场比例图的绘制要求(1993年版和本版的6.8);
---增加了计算机制图的规定(本版的第7章)。
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 和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心一、邱忠、陆建光、金先龙、王宏雁、陈建国、张晓云、孙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49-1993。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797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
GB/T18229 CAD 工程制图规则
GB/T50103 总图制图标准
GA40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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