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B 13960.4-2009,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刨削宽度为260mm 的可移式平刨和厚度刨。
英文名称: | Safety of transportable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planers and thicknessers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13960.4-1996 |
中标分类: | 电工>>电气设备与器具>>K64电动工具 |
ICS分类: | 机械制造>>手持工具>>25.140.20电动工具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09-04-21 |
实施日期: | 2010-03-01 |
首发日期: | 1996-06-17 |
提出单位: |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68) |
主管部门: |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起草单位: |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
起草人: | 刘江、李邦协 |
计划单号: | 20062572-Q-604 |
页数: | 16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0-03-01 |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部分属GB13960《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系列标准中的第二部分。GB13960系列标准由以下部分组成:
GB13960.1《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GB13960.2《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
GB13960.3《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摇臂锯的专用要求》
GB13960.4《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平刨和厚度刨的专用要求》
GB13960.5《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台式砂轮机的专用要求》
GB13960.6《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
GB13960.7《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钻的专用要求》
GB13960.8《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锯的专用要求》
GB13960.9《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斜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GB13960.10《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单轴立式木铣的专用要求》
GB13960.11《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型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GB13960.12《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
GB13960.13《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斜切割台式组合锯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960.4-1996,并与GB13960.1第二版一起使用。
本部分对GB13960.4-1996的主要技术修改有:
1) 本部分由于第一部分修订而引起的章条结构变化;
2) 原7.6并入8.1;
3) 原7.13内容改为8.12.101;
4) 8.12.2a)增加:101)装有木屑收集和排出罩的厚度刨应与尘屑收集装置相联接。
5) 8.12.2c)增加;101)对厚度刨应经常定期检查防反冲装置和进给轴的有效性以确保安全操作。
6) 原18.1改为18.8.2;18.3的内容改为: 19.101工具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 沿着工件进给方向,对工作台的前缘施加300N 的推力,在此条件下工具不应倾覆,在100N推力下工具不应移动。 通过观察来检验。
7) 第21章增加21.17增加:
用直径(100 ±1)mm 球体垂直施加在安装开关的工具表面,应不可能起动工具。
8) 21.18.2 第二段改换为:电压在断电恢复后,工具不应自动起动。
9) 第23章,增加对23.1.11的修改:本条文不适用。
10) 第28章,增加对28.2.1的修改:本条文不适用。
11) 第29章,增加对29.2的修改:第二段最后二个破折号的条文不适用。最后一段不适用。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表示GB13960.1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改换的,则应以本
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写明修改的,表示GB13960.1相应条文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
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其他内容仍适用;本部分写明增加的,表示除了符合GB13960.1的相应条
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条文。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8)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江、李邦协。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960.4-1996。GB13960.1的这一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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