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和重水堆型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以及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管理。其他类型的核动力厂和核反应堆设施可参照采用。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discharge of radioactive liquid effluents from nuclear power plant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14587-93废止 |
中标分类: | 能源、核技术>>辐射防护与监测>>F73环境辐射防护与核医学防护 |
发布部门: |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日期: | 2011-02-18 |
实施日期: | 2011-09-01 |
起草单位: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
页数: | 8页 |
出版社: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前言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14587-93)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原北京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 ——修改了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管理原则; ——规定了对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实施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 ——增加了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在线报警阈值; ——增加了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系统设计和运行管理上的技术要求特别是优化要求; ——修改了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管理、总排放口设置和监测等方面的一些要求。特别是,针对我国即将建造滨河、滨湖或滨水库等内陆核电厂的现状,增加了对滨河、滨湖或滨水库的具体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14587-93)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核安全管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 年1 月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 年9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目录 |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要求2 5 排放管理3 6 总排放口设置4 7 监测和记录4 |
引用标准 |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249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11216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GB11217 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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