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枪支类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枪支类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其他案件、事故和意外事件涉及的枪支类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可参照本标准。 |
英文名称: | Regulations for collecting,packing and delivering firearms evidence materials in forensic |
中标分类: | 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2犯罪鉴定技术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310犯罪行为防范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发布日期: | 2011-11-01 |
实施日期: | 2011-12-01 |
提出单位: |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痕迹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9) |
归口单位: |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痕迹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9) |
主管部门: |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痕迹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9) |
起草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
起草人: | 石世民、马新和、王晓琳、蒋雪梅 |
页数: | 8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1-12-01 |
前言 |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痕迹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世民、马新和、王晓琳、蒋雪梅。 |
引用标准 |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117—200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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