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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2012-01-01   发表:

 

    本条例旨在促进在商业及其他用途上使用电子交易,就如此使用而产生的事宜以及与如此使用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使邮政署署长可提供核证机关的服务及就有关联的目的作出规定。
    [2000年1月7日]
    由立法会制定。
   
   第Ⅰ部  导     言
   1.简称及生效日期
    本条例可引称为《电子交易条例》。
    第Ⅰ部、第4及9条、第V部(关乎附表1所提述的事项者除外)及第 VI部、第31及33条、第IX部、第X部、第XI及第Xll部自本条例于宪报刊登当日开始时起实施。
    第3、5、6、7、8及10条、第IV部、第V部(关乎附表1所提述的事项者)及第Vll部、第32条及附表1及2自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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