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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推措施支持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2012-05-24   发表: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21日公布,修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后,受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规管的金融机构,须参与金融纠纷调解计划,并告知客户其拥有将纠纷转介予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处理的权利。

  此外最新修订还包括将客户交易指示的电话录音的保存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禁止在工作地点使用流动电话接受客户交易指示;规定第三方须获得书面授权方可利用客户账户发出交易指示。

  与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关的修订将于6月19日生效,其他修订将于12月1日生效。有关修订将于6月1日或之前刊登宪报。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负责管理的调解计划,以“先调解、后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为有需要的消费者提供费用较相宜的途径,快捷地处理他们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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