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各类新建、改扩建、现有的合成氨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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