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现予以公布。
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GMP证书收回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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