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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意见的函
2012-01-05   发表:

 

环办函[2011]1507号

各有关单位: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自发布实施以来,为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环保管理工作要求不断深入,为更好地发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满足环保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作为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请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情况,结合附件中列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意见函复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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