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安排,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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