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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GB)
2012-06-29   发表:

标准编号:GB 13271-2001,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 W (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英文名称: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替代情况: GB 13271-1991(调整为GWPB 3-1999)
中标分类: 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ICS分类: 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1-11-12
实施日期: 2002-01-01
首发日期: 1991-11-14
复审日期: 2004-10-14
提出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归口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主管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页数: 5页
出版社: 中国环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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