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QB/T 1236-2008,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磁灶的定义、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对于气、电组合型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的电磁灶加热部分。
| 英文名称: | Induction cooker |
| 替代情况: | 替代QB/T 1236-1991 |
| 中标分类: |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日用机具>>Y63家用电热器具 |
| ICS分类: |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97.040厨房设备 |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发布日期: | 2008-03-12 |
| 实施日期: | 2008-09-01 |
| 提出单位: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 归口单位: |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 主管部门: |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 起草单位: |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美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等 |
| 起草人: | 马德军、李一、陈石军、蔡才德、吴树德等 |
| 批文号: | 24060-2008 |
| 页数: | 23 |
| 出版社: |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
| 书号: | 155019·3242 |
| 出版日期: | 2008-09-01 |
本标准与QB/T 1236—1991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对于气、电组合型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的电磁灶加热部分应符合本标准,对产品的最大功率没有限制;而原标准仅适用于总功率为700W~2800W的电磁灶。
——增加了配锅、小物件、大物件、灶面板的定义(本版中的第3章);
——增加了对灶面板、塑料件、电源线的外观要求,增加了卫生环保要求(本版中的5.1、5.2);
——5.3.1规定高温(70±2)℃,储存16h,恢复1h后能正常工作,而原标准规定为(55±2)℃,储存2h,恢复2h后能正常工作;
——增加了电磁灶在-5℃~43℃的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本版中的5.3.4);
——倾跌试验(6.6)中增加了冷态倾跌〔在(-25±2)℃的恒温箱冷却4h后立即取出放置在室温下1h后进行〕和热态倾跌(40±2℃的恒温箱中4h后立即取出放置在室温下1h后进行);而原标准为室温条件下的倾跌试验;
——增加了自动关机的性能要求(本版中的5.5)。
——5.6增加了最大输入功率的要求(5.6)正偏差(±5%,或60W取较大者),负偏差(-7%或-40W两者中取绝对值较大者),而原标准要求最大输入功率实测值不小于产品标称值的90%
——取消了电源变化(QB/T1236—1991中5.6);
——对电磁灶热效率的测试方法进行了修改,并对电磁灶热效率进行了分等分级,电磁灶热效率分为5个等级(本版中的5.8、6.10),而原标准规定电磁灶热效率≥80%;
——增加了大小件物品加热性能(本版中的5.9),而原标准只要求直径小于8cm的小件物品温度不超过50℃;
——对噪声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进行了修改,电磁灶噪声进行了分等分级,电磁灶噪声分为3个等级(本版中的5.10),而原标准规定电磁灶噪声不大于50d B(A)。
——规定了电磁灶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5h(本版中的5.11),而原标准电磁灶的连续工作时间为不少于1h。新旧标准的测试方法也有所不同。
——修改了卸载性能的测试方法(本版中的5.12);
——增加了包装强度、运输强度、耐候性能技术要求(本版中的5.14);
——规定电磁灶的MTBF为6000h(本版中的5.14.4),而原标准规定电磁灶的MTBF为2000h:
——增加了温度控制及控温精度要求,并把控温精度进行了分等分级,共划分为三个级(本版中的5.15) :
——增加了灶面板的强度、耐温性要求(本版中的5.16);
——增加了电磁兼容的要求(本版中的5.17);
——增加了电磁辐射的要求(本版中的5.18);
——增加了产品的各项分级指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明示(本版中的8.1.3)。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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