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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379-2008 视觉工效学原则 室内工作场所照明 国家标准(GB)
2012-05-25   发表:

标准编号:GB/T 13379-2008,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工作场所的照明视觉工效学原则要求,以使工作者能够在整个工作期间安全、有效、舒适地进行视觉作业。

本标准适用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室内工作场所。

本标准不适用于低照度作业场所,如放投影、看幻灯、处理感光材料以及用辅助设备放大物件等场所。

英文名称: Principles of visual ergonomics-the lighting of indoor work places
替代情况: 替代GB/T 13379-1992
中标分类: 综合>>基础标准>>A25人类工效学
ICS分类: 环保、保健与安全>>13.180人类工效学
采标情况: NEQ ISO 8995:2002
发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8-07-16
实施日期: 2009-01-01
首发日期: 1992-02-09
提出单位: 全国人类工效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人类工效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张绍纲、张欣、张建平、罗涛、冉令华、周燕林、张滨
计划单号: 20061907-T-469
页数: 16页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9-01-01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ISO 8995:2002/CIE S008/E2001《室内工作场所照明》。本标准采用ISO8995:2002 和CIES008/E2001的章节结构、第1章~第4章主要内容以及第6章的部分内容,其第5章内容因已在GB50034-2004中做出相应规定,本标准不再重复。

本标准代替GB/T13379-1992《视觉工效学原则 室内工作系统照明》。

本标准与GB/T13379-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简化了影响视觉功效的主要参数的内容;

---取消了各种不同区域作业和活动的照明的照度范围值;

---增加了照度分级以及作业邻近区域的照度值;

---增加了最小遮光角的规定;

---取消了原标准附录A 眩光限制法,采用CIE 统一眩光值评价不舒适眩光;

---取消了光源的显色性分组;

---增加了视觉显示终端工作场所的照明所用灯具表面平均亮度的限制;

---增加了应急照明的规定;

---将原标准的照明效益改为节约能源,并增加了若干节能措施。

本标准由全国人类工效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绍纲、张欣、张建平、罗涛、冉令华、周燕林、张滨。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3379-1992。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697 人类工效学照明术语

GB/T5698 颜色术语

GB/T5699 采光测量方法

GB/T5700 照明测量方法

GB/T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JGJ/T119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ISO9241-7 使用视觉显示终端(VDTs)办公的人类工效学要求 第7部分:带反射的显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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