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DB11/T 411.9-2008,标准状态:现行。 本部分规定了武术馆的等级评定必备条件、等级划分、场馆评定基本条件、服务质量要求、等级评定与管理。
本部分适用于符合武术竞赛规则、满足武术项目训练、比赛功能的场馆等级划分及评定。
| 英文名称: | Ranking standard for gymnasium and stadium—Part 9:Wushu gymnasium |
| 中标分类: | >>>>
>>>>55 |
| ICS分类: | 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03.200娱乐、旅游 |
| 发布部门: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发布日期: | 2008-11-14 |
| 实施日期: | 2009-03-01 |
| 提出单位: | 北京市体育局 |
| 归口单位: | 北京市体育局 |
| 主管部门: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起草单位: | 北京市什刹海体育运动学校、北京体育场馆协会 |
| 起草人: | 王建华、刘燕彬、李放、刘启臣 |
| 批文号: | 23809-2009 |
| 页数: | 16页 |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 出版日期: | 2009-03-01 |
| 标准前页: |
DB11/T 411《体育场馆等级划分及评定》分为十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排球馆;
——第 2 部分:拳击馆;
——第 3 部分:羽毛球馆;
——第 4 部分:乒乓球馆;
——第 5 部分:手球馆;
——第 6 部分:网球馆;
——第 7 部分:跆拳道馆;
——第 8 部分:篮球馆;
——第 9 部分:武术馆;
——第 10 部分:体操馆;
——第 11 部分:散打馆;
——第 12 部分:柔道馆;
——第 13 部分:摔跤馆。
本部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北京市体育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什刹海体育运动学校、北京体育场馆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建华、刘燕彬、李放、刘启臣。
本部分2008年11月14日首次发布。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 19995.2—2005 天然材料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第2 部分:综合体育场馆木地板场地
JGJ 31—2003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90—2003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DB11/T 334.4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第4部分:体育场馆
DB11/ 410 体育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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