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364的本部分规定了全国通用的卫生服务对象身份标识及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需要标识的证件或文档号,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编号、参合农民个人医疗证(卡)号、公民身份证号、居民健康卡号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本部分适用于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个体信息的表示、交换、识别和处理。 |
英文名称: | Classification and coding for value domain of health data element—Part 2:Identification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医药、卫生、劳动保护综合>>C07电子计算机应用 |
ICS分类: | 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发布日期: | 2011-08-02 |
实施日期: | 2012-02-01 |
提出单位: | 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 |
归口单位: | 卫生部 |
主管部门: | 卫生部 |
起草单位: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中华医学会 |
起草人: | 徐勇勇、胡建平、杨鹏、杨喆、饶克勤 |
页数: | 8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2-02-01 |
前言 |
WS364《卫生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分为以下十七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标识; ———第3部分:人口学及社会经济学特征; ———第4部分:健康史; ———第5部分:健康危险因素; ———第6部分:主诉与症状; ———第7部分:体格检查; ———第8部分:临床辅助检查; ———第9部分:实验室检查; ———第10部分:医学诊断; ———第11部分:医学评估; ———第12部分:计划与干预; ———第13部分:卫生费用; ———第14部分:卫生机构; ———第15部分:卫生人员; ———第16部分:药品、设备与材料; ———第17部分:卫生管理。 本部分为WS364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中华医学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勇勇、胡建平、杨鹏、杨喆、饶克勤。 |
引用标准 |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643 公民身份证号码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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