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B 4706.31-2008,标准状态:现行。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本部分涉及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20kW,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电桑那浴加热器具的安全。
本部分也包括打算用于家庭和公寓楼、酒店以及类似场所的公共桑那浴室的器具。
注1:桑那浴加热器具可以是贮热式的。
本部分也涉及带有加湿单元的电桑那浴加热器具的安全。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室内空气可以通过蒸发或雾化水来加湿。
注2:加湿器可以是桑那浴加热器具的一部分或安装在桑那加热器内。桑那浴加热器具或桑那加热器可以带有或
不带加湿器运行。
就实际而言,本部分涉及到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危险。
然而,一般本部分没有考虑:
———以下人的因素防止在没有监督或指导的情况下使用器具:
身体、感知、智力能力缺乏,或经验和常识缺乏
———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英文名称: |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Safety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auna heating appliances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4706.31-2003 |
中标分类: |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日用机具>>Y63家用电热器具 |
ICS分类: |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家用、商用和工业用加热器具>>97.100.10电加热器 |
采标情况: | IDT IEC 60335-2-53:2007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1995-07-06 |
实施日期: | 2010-01-01 |
首发日期: | 1995-07-06 |
提出单位: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 |
主管部门: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起草单位: |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
起草人: | 鲁建国、宋力强、朱焰、黄慧珍、傅培刚、陈兰娟、闵静 |
计划单号: | 20063413-Q-607 |
页数: | 20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0-01-01 |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 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5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53部分:桑那浴加热器
具的特殊要求》。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对IEC60335?2?53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第1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
b)用小数点“.”代替用做小数点的“,”。
本部分代替GB4706.31—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桑那浴加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与GB4706.31—2003的主要差异如下:
———第1章增加了不考虑身体、感知、智力能力缺乏,或经验和常识缺乏的人员在没有监督或指导的情况下使用器具的情况;
———第1章注4增加了不适用范围;
———增加了5.3条款;
———7.12中增加了遥控系统的相关内容;
———7.14增加了注释;
———11.2修改了通常放置在地面上使用的器具的放置位置;
———增加了19.3条款;
———增加了22.2、22.7、22.33、22.105~22.108条款;
———增加了29.2条款。
本部分的附录A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鲁建国、宋力强、朱焰、黄慧珍、傅培刚、陈兰娟、闵静。
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706.31—1995、GB4706.31—2003。
IEC前言
1)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是由所有的国家电工委员会(IEC NC)组成的国际范围的标准化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在电气和电子领域有关标准化问题上的国际间合作。为此,IEC 开展相关活动,并出版国际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报告、公共可用规范(PAS)、指南(以后统称为IEC 出版物)。这些标准的制定委托各技术委员会完成。任何对该技术问题感兴趣的IEC 国家委员会均可参加制定工作。与IEC 有联系的国际、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参加标准的制定工
作。IEC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两个组织协议的基础上密切合作。
2)IEC 在技术方面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其感兴趣的所有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
定的。因此,这些决议或协议都尽可能表述了相关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3)IEC 标准以推荐性的方式供国际使用,并在此意义上被各国家委员会接受。在为了确保IEC出版物技术内容的准确性而做出任何合理的努力时,IEC 对其标准被使用的方式以及任何最终用户的误解不负有任何责任。
4)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各国家委员会要保证在其国家或区域标准中最大限度地采用国际标
准。IEC 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或区域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必须清楚地在后者中表明。
5)IEC 规定了表示其认可的无标志程序,但并不表示对某一设备声称符合某一标准承担责任。
6)所有的使用者应确保他们拥有本部分的最新版本。
7)IEC 或其管理者、雇员、后勤人员或代理(包括独立专家和技术委员会的成员)和IEC 国家委员会不应对使用或依靠本IEC 出版物或其他IEC 出版物造成的任何个人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任何属性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源于本出版物之外的成本(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承担责任。
8)应注意在本部分中罗列的引用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对于正确使用本部分来讲,使用引用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是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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