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B 4706.56-2008,标准状态:现行。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本部分涉及的是额定容量不超过5L深油炸锅、油煎锅、炒菜锅及其他可能用于家用的、用油进行烹调、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器具的安全要求。
英文名称: |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Safety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deep fat fryers fryingpans and similar appliances |
替代情况: | 替代GB 4706.56-2002 |
中标分类: |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日用机具>>Y68炊事机具、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
ICS分类: |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厨房设备>>97.040.10厨房家具 |
采标情况: | IDT IEC 60335-2-13:2004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02-11-29 |
实施日期: | 2010-01-01 |
首发日期: | 2002-11-29 |
提出单位: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主管部门: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起草单位: |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美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马德军、李一、杨兴国、吕华、张文浩 |
计划单号: | 20065337-Q-607 |
页数: | 16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0-01-01 |
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 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335?2?13: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13部分:深油炸锅、油煎锅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第1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2005”;
b)用小数点“.”代替用作小数点的逗号“,”。
本部分代替GB4706.56—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深油炸锅、油煎锅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与GB4706.56—2002的主要差异如下:
———本部分的第2、3、4、5 章分别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定义、一般要求、试验的一般条件。
GB4706.56—2002的第2、3、4、5章为定义、总体要求、试验的一般条件、空章。
———本部分的第14章为瞬态过电压。GB4706.56—2002该章为空章。
———第1章增加“额定容量不超过5L”及“炒菜锅”内容,删除了未考虑情况部分的内容,注2中修改为“本部分不适用于商用深油炸锅(GB 4706.33)和商业用途多功能烹饪平底锅(GB4706.40)”。
———第3章深油炸锅正常工作试验用葵花籽油,油量为标识的最小量,删除“控温器调整在最高设置下工作”的内容。GB4706.56—2002正常工作试验用烹调油,油量为标识的最大量。
———第3章增加“炒菜锅加入10mm 深的烹调油,按油煎锅方式进行工作”内容。
———5.2注1修改为:对于需要进行15.101测试的器具需要增加三个样品。
———5.101注修改为:“未标识所用油的最小量,应视为油煎锅”。GB4706.56—2002内容为“未标识所用油的最大量,应考虑作油煎锅”。
———7.1修改为“深油炸锅应标识出所用油的最大水平刻度。不能用做油煎锅的深油炸锅,也应标识出用油的最小水平刻度”。GB4706.56—2002该部分内容为“深油炸锅应标识出所用油的最大量,并应用水平刻度线标出油的最大高度,除非它们可以用作油煎锅”。
———7.12增加“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如何清洁接触到食物或油的器具表面”的内容。GB4706.56—2002该章无此条款要求。
———第8章修改为:GB4706.1—2005的该章内容,均适用。
———11.8修改为“深油炸锅及类似器具中油的温度应测量距器具容器边壁10 mm 以上、距底面10mm以上处的油温。如果此加热组件位于器具容器内部,应测量加热组件最高点上方10mm 处的油温”。GB4706.56—2002该部分内容为“深油炸锅及类似器具中油的温度应测量距器具容器边壁1cm 以上、距底面1cm 以上处的油温,但距容器中加热组件最高点1cm处的油温也要测量”。
———11.8增加“可能接触到溅出热油的部件温升不应超过275K”内容。GB4706.56—2002该章无此条款要求。
———15.101试验用1%浓度氯化钠溶液进行测试,GB4706.56—2002该章试验用水进行测试。
———15.101试验后的电气强度试验电压修改为“试验电压值按表4的规定”。GB4706.56—2002
该部分电气强度试验电压为“试验电压减为100V”。
———15.101其余的两个样品试验条件修改为“1.15倍额定输入功率”。GB4706.56—2002该部分条件为“正常工作”。
———第18章修改为:GB4706.1—2005的该章内容,不适用。
———19.2内容修改为“如果加热组件在容器中,则在器具中放入高出加热组件最高点10 mm 的油。若容器的底部是倾斜的,则放入器具最小标识刻度60%的油量”。GB4706.56—2002该部分内容为“如果加热组件在容器中,则在容器中放入距加热组件最高点1cm 的油。若容器的底部是倾斜的,则放入器具最大标识刻度60%的油量”。
———19.3内容修改为“油煎锅在以1.15 倍的额定输入功率工作,此时温控器调整到最高设置”。
GB4706.56—2002该部分内容为“油煎锅的试验电压用额定功率的1.24倍取代1.15倍,此时控温器调整到最高设置”。
———第22章删除22.101内容。
———24.101增加“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内容。GB4706.56—2002该章无此条款要求。
———第29章增加该章说明:器具的微观环境污染等级为3级,除非在正常使用中,器具的绝缘被封闭或放置在不易受污染的地方。GB4706.56—2002该章无此条款要求。
———第30章删除30.3内容。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美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德军、李一、杨兴国、吕华、张文浩。
本部分所代替的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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